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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霸道挤占合法宅基地,村民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5-7 15:55:18    来源:深圳小产权房网    浏览次数:2785

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问题三:申请土地违法查处遭遇行政不作为,怎么办? 到这里,我们已经明白了,此时的法律救济途径,是找县国土局进行土地违法查处,借此向政府施压争取补偿。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情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结果,期限到了该立的没立。于是,律师便指导当事人一纸诉状将县国土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查处职责。经过两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国土局不作为行为违法。然而县国土局在拿到终审判决书后仍然对其法定职责置若罔闻,当事人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对于实践中极为常见的土地违法查处不作为,最有效、直接的应对方式就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最强压力促使其履行法定职责。  问题四:已立案调查就算履行法定职责了么?  本案中,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县国土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法院也裁定执行终结。然而这一调查就“没个完”了,县国土局迟迟没有对该案作出任何处理决定。根据《办法》第32条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据此,无限期拖延查处进程是不符合规定的。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依据《办法》第39条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然而当事人后续向各级国土部门申请查处,均没有获得任何答复。目前,律师正积极寻求通过其他途径启动程序,继续为当事人想办法、找出路。  从以上实务情形中我们可以看出,小产权房问题的危害性绝不仅仅体现在购房人无法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只能居住而无法出售、抵押、继承,购房合同随时面临被依法确认无效,面临土地征收时补偿权益难以得到足额保障等方面,更有可能直接危害到所占用集体土地权利人也就是广大农民的权益。对此,2013年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现实中的情况则着实令人担忧。  无论如何,对于“小产权房”公然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形,现行法律、政策均支持我们斗争到底!       附:《紧急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坚决遏制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小产权房”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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