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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可以继承吗?

发布时间:2019-5-1 20:17:26    来源:深圳小产权房网    浏览次数:4906

产权)的房屋。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公司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售房对象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户自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同时该办法对军产房售房范围与对象、购房面积限额、售房价格与计算、住房产权与变更、售房程序、住房售后管理与维修等细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下,形态百异的离婚案件层出不穷。 近日接受一军人关于离婚军产房分割的法律咨询,案情大致为: 夫妻双方2008年结婚,男方为现役军官中尉,月收入约8000元人民币,女方现为某瑜伽店老板,收入不稳定,平均月入一万以上。双方婚后于2012年以男方名义以每平米4800元价格在深圳购买军产房一套。 2015年,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离婚并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男方辩称涉案房屋系军产房,产权属于国家,不应当分割。 随后一审法院经中介评估将房屋作价270万,按照顾女方的原则由女方取得房屋使用权并向男方补偿房屋价款的40%。 男方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研究相关案例,发现在离婚诉讼中,当夫妻只有一套住房时,军产房使用权多被法院判决归女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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