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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为什么应该合法化!

发布时间:2019-5-1 20:14:08    来源:深圳小产权房网    浏览次数:3608

产权房可以让国家、城市、农民三方受益,应通过政府的合理规划、有效管理,避免占用大量的集体土地而走向合法化 [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乔新生教授认为小产权房改革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契机 [7]。   1.2 研究框架   本文在明确界定小产权房的概念的前提下,从宪法、民事法律、土地管理法等角度全面分析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述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本文通过所有权权能、城乡二元结构、社会正义、法制进步等五个方面的论证得出结论:小产权房应当合法化。同时,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指出,小产权房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可以任意行使,而是要在一个合理的土地规划的框架内进行。   1.3 术语说明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2 引言   小产权房问题并不是近两年才产生的,上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市场启动之初,这类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和售卖的房屋就曾涌现过 [8]。   随着近年来城市里房价飙升,小产权房交易进入了一个空前的繁荣时期。虽然人们对小产权房心存疑虑,但是其低廉的价格与城市里高昂的房价形成鲜明的对比,极大地促使在城里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者以高风险的代价购买小产权房。同时,社会上关于小产权房的讨论越来越多,小产权房应该合法化的言论被越来越多的人提起,促使更多的人涌入小产权房交易市场。据了解,这次小产权房买卖的热潮席卷了很多城市,包括北京在内的很多地区小产权房已经占到了房地产市场份额的20%以上,深圳等地更是高达40%-50% [9]。不难看出,小产权房已经大批量地涌入了房地产市场,可谓遍地开花。   2007年政府高层就小产权房合法性问题的频频表态,媒体记者的深入报道,各方专家的激烈争论,更是将小产权房推到了风口浪尖。2007年6月18日建设部强调:“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7月12日,国土资源部重申:小产权房不会受法律保护。2007年12月12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应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各地政府相关部门也纷纷出台政策,且多是对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持否定态度,如北京市国土局局长安家盛于2007年6月表示要停建停售小产权房,就曾在业界引起很大震动。   然而,小产权房问题并不能仅由产权房”这一概念。因此,“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由于购房者所得到的房产证的发放主体不同或房产证的接受对象不同,社会上流行起大、小产权房的说法,到底何为“大产权房”、何为“小产权房”,目前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开发商对所开发的房屋拥有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拥有的区分所有的产权叫“小产权”,按照这种说法,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开发商的一个产权分割而来的,因而叫“小产权”。   第二种说法认为,购房人所购买的房屋在转让时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叫做“大产权房”,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房”。按照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说法认为,由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屋叫“大产权房”,这种房屋由开发商办理合法的房屋开发立项手续、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由国家给开发商颁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而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的房屋叫做“小产权房”,这种房屋是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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